近期很多代理机构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转让不予核准通知,原因均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认为,转让人......累计申请和注册商标数量较多,且累计转让商标较多、受让人较为分散,涉嫌囤积商标转让牟利,具有不良影响。转让人不能提供使用证据,也未对使用意图予以说明。”
这将导致商标转让不予受理核准。在《商标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已经明确规定,有“有容易导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商标局不予核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只不过这条以前知识产权局比较少引用,但随着商标抢注愈演愈烈,这一条款在今后将会大量引用。
最近的中国市场监管新闻网,也报道了一件“商标转让不予核准”的事情,“松鼠童话”商标转让由于转让人申请了860件商标,曾经转让商标的受让人分散,有牟利行为,导致“松鼠童话”商标转让不予核准。另外,如果一个商标持有人,有商标申请量大,转让人分散的特征,不建议购买其名下商标。转让核准及转让完成后都将成为隐患,在《商标审查审理指南》中也有这样的规定“商标转让不影响对商标申请人违反《商标法》第四条情形的的认定”,也就是说如果商标原权利人有“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申请”,即使转让完成,其他人仍然可以以《商标法》第四条为由提出无效宣告。
所以,在购买商标之前,一定要做好调查,看商标转让人名下商标数量,转让情况,有无转让不予核准等情况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