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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异议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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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标异议答辩方式

商标被提出异议申请后,被异议人需要进行商标异议答辩,一般有以下两种方式:

1.被异议人在法定的时间期限内自行将相应的答辩理由和证据材料寄送商标局;

2.被异议人委托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异议答辩事宜。

(二)商标异议答辩期限

被异议人进行商标异议答辩的法定期限为收到商标异议材料副本之日起30日内。被异议人不答辩的,不影响商标局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