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2019年颁布实施至今,在商标异议、评审、无效案件中频繁引《商标法》第四条,那么究竟那些情况适用《商标法》第四条呢结合审查审理实践经验,相关问题解读如下:
“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和“傍名牌”“蹭热点”等恶意情形有什么区别,如何判断是否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和“恶意”?
我国《商标法》法律条文中,没有关于“恶意”的法律定义,打击商标恶意注册相关规定在《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等多个条款中。一般认为,商标恶意注册行为按照所侵犯利益划分,大致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类是商标恶意抢注行为,即“傍名牌”“蹭热点”以及抢注公众任务姓名等以损害或者攀附他人商誉等行为,民事权利与合法权益为核心特征的商标注册申请行为;另一类是“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行为,即“批量申请、占用资源”等以扰乱商标注册与管理秩序为核心特征的商标注册申请行为。
两种类型的商标恶意行为既有区分,也有关联。《商标法》第四条“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是指“申请人并非基于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而提交大量商标注册申请,缺乏真实使用意图,不正当占用商标资源,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行为”。“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中的“恶意”是指不以使用为目的的大量申请商标和意欲借此牟利的意图,与“恶意抢注”中的“恶意”并不相同。“傍名牌”“蹭热点”等商标恶意抢注行为,如仅损害特定主体的民事利益不涉及损害公共利益的,应适用相对理由条款予以规制,不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规制情形。当然,如果恶意抢注商标数量较大,不正当占用资源,扰乱商标秩序的,则同样适用《商标法》第四条予以规制。